家暴蒐證
相信在你我的周圍,許多人都看過、聽過或親身經歷過「家暴」;或許你我之中,然而,在現今的社會中,多數人還是會把「家暴」當成「家務事」,是家庭以外的人不能、也不該干涉的,家暴的陰影,漫延在社會無數不知名的角落裡,家暴受害者的春天何時才會來臨呢?不要再沉默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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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家庭暴力乃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下列各員都可視為「家庭成員」:
1. 配偶或前配偶,及其未成年子女
2.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
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
5. 有「同居共財」關係,像雅痞族、不婚族、同志伴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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